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副总经理王国明先生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各位人士的任 职资格与条件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签名:王在泉 柴 磊 王 毅 2011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