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 7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有利于子公司项目的顺利建设,子公司的另一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 反担保,体现了股东义务的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我们 同意本次担保。 独立董事: 王在泉 柴 磊 王 毅 201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