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10月)2011-10-17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重大信息遗漏补充;
(三)业绩预告修正;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
错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按照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