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 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在山东钢铁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审查之前,公司经营层已向我们提交了有关资料,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 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 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 公司制定的《公司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 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 王在泉: 柴 磊: 王 毅: 二О 一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