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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独立董事关于与山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2012-08-06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山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山钢财务公

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审查之前,公司经营层已向我们提交了有关资料,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
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1、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共创、共进、共赢、
合作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关于预计的 2012 年度存、贷款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5、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在泉:

    柴   磊:

    王   毅:
                                           二О 一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