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2012-08-06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在山东钢铁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审查之前,公司经营层已向我们提交了有关资料,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
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基于公司所出具的《公司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风
险评估报告》,及其对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经营
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的结论,我们认为,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
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
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独立董事:
王在泉:
柴 磊:
王 毅:
二О 一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