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解聘高管人员独董意见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解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因工作需要拟解聘李勇之先生的副总经理职务,解聘后,李 勇之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解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山 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解聘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签名:王在泉 柴 磊 王 毅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解聘高管人员独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