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100007) 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12/F), 58137778(5/F), 58137766 (15/F) 法律意见书——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对公司2014年4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 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 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 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 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 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 法律意见书——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4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金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需要审议的11个事项已于2014 年3月25日和2014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进行披露。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通过通知的形式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 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4月21日上午九点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更正后的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354,270,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1%。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前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此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 事会邀请的嘉宾亦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投票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进行表决: 1、议案一: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54,27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议案二: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54,27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议案三: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 3 法律意见书——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 同意354,27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议案四:审议《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354,27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议案五: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354,27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议案六:审议《公司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54,27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4 法律意见书——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通过。 7、议案七:审议《公司聘请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54,27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议案八:审议《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5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9、议案九:宣读《2013年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54,27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议案十: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刘圣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5 法律意见书——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同意 354,270,1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 为:该候选人当选。 (2)选举刘远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354,270,1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 为:该候选人当选。 (3)选举王国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354,270,1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 为:该候选人当选。 (4)选举李希永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354,270,1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 为:该候选人当选。 (5)选举张乐元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354,270,1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 为:该候选人当选。 (6)选举李洪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4,270,1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 为:该候选人当选。 (7)选举许保如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4,270,1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 为:该候选人当选。 (8)选举齐向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54,27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 6 法律意见书——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该候选人当选。 11、议案十一:审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王苏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354,27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 该候选人当选。 (2)选举孙永芳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354,27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 该候选人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王吉荣 刘笑言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