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4-07-12
董事会公告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14-021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钢矿业”)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
民初二字第( 00014、15、16、17)号《应诉通知书》,决定受理诉山
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钢矿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原金钢矿业部分老股
东)
第一被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岭矿业”、
“公司”或“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圣刚
第二被告: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元
(二)、诉讼起因及理由
董事会公告
原告诉称 2009 年 8 月及 10 月,原告与第一被告金岭矿业签订《收
购新疆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
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交易标的为原金钢矿业股权,
其中约定资源交易价格采用铁矿品位与价格挂钩,即铁矿品位在 43%
以上,每吨铁矿资源按 5 元计价,若铁矿品位在 38%-39%之间,每吨
铁矿资源量按 4.2 元计价。
原告诉称协议签订后,第一被告陆续支付了合计 29,315,486.28
元股权转让款,但被告为拒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找种种理由和借口推
托,由于第二被告金钢矿业已变更为第一被告金岭矿业的全资子公
司,故第二被告金钢矿业也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以上内容根据原告民事诉讼状摘录)
(三)、诉讼请求
1、要求第一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 153,752,433.72 元;
2、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响
因本案尚处于审理阶段,本公司将积极参加应诉,暂时无法预计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
董事会公告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