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金岭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喀 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 11,000 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项目的生产经 营,子公司的另一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体现了股东义务的对等,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担保,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 李洪武 许保如 齐向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