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关于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确认及预计公告2019-08-16
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确认及预计公告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编号:2019-033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确认及预计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确认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
成本,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甲方”)与参股公司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钢
财务公司”、“乙方”)于2018年8月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
一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
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公司
在山钢财务公司存款本金实际发生日最高存款余额5.09亿元,存款利
息实际发生400.39万元,截止到2018年8月3日公司在山钢财务公司存
款余额为50,869.98万元,贷款余额为0万元。
此关联交易金额符合《金融服务协议》日存款余额的规定。存款
利率不低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及其它
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
新增的关联交易在公司八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上予以确认,此关
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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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业务关联交易概述及预计情况
根据与山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
发展情况和资金状况,预计 2019 年 8 月 4 日至 2020 年 8 月 3 日金融
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预计公司在山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加利息不高于人
民币捌亿元,且公司(含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日存
款余款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款的比例不超过 30%(募集资金及财
政专项资金不得存放于山钢财务公司),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同类型
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
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
《公司关于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确认及预计
的议案》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刘远清先生、戴汉强先生、孙瑞斋先生、张乐元先生、吕学
东先生、宁革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余三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
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
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山钢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山东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成
立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由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 3 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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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单位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现有注册资金 30 亿
元人民币,股东单 4 家,其中,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86,947.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2.32%;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78,052.5
万元,占注册资本 26.02%;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 17,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5.67%;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18,000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9032838X4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44H23701001
法定代表人:刘德华
注册地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经营期限:2012 年 2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
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
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
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
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
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山钢财务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
1,564,523.70 万元;负债总额 1,191,736.40 万元,其中吸收存
款 1,173,294.1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372,787.30 万元;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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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实现营业收入 52,409.90 万元;利润总额 35,256 万元;净利润
26,408.70 万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山钢财务公司的
直接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
第(二)项之规定;因此,山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上
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财务
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截至 2019
年 06 月 30 日,山钢财务公司监管及监测指标情况如下: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5%;实际为 31.76%;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拆入资金余额为 0,不
高于资本总额。
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担保余额为 22.04 亿元,不
高于资本总额。
4.有价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70%;有价证券
投资比例为 58.50%,低于 70%
5.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自有固定
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率为 0.07%,不高于资本总额的 20%。;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山钢财务公司上
述第 1、2、3、4、5 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山钢财务公司各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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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公司所知悉关联人良好的商
业信用和商业运作能力,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关联人能够遵守约定,为
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四)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情况
经查询,山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山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
不低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及其它在中
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
五、《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创、共进、共赢、合作自愿的
原则;
2、乙方为甲方(包括甲方合并范围内的权属子公司,下同),
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不低
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及其它在中国的
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
(2)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每年度在乙方存款的最高日存款余额加
利息不高于人民币捌亿元,且公司(含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存放在财
务公司的日存款余款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款的比例不超过30%
(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存放于山钢财务公司)。
2、贷款及贴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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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的贷款利
率及费用不高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范围,及
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
利率;乙方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时,收取的委托
贷款费用不得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
提供的委托贷款费用;乙方及其附属公司毋须就甲方的贷款服务提供
任何抵押或担保措施。
(2)乙方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贴现服务时,贴现利率不
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市场贴现利率范围。
(3)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资总
额(包括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等)每月末金额须高于甲方及其
附属公司在乙方存放的存款金额。
3、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
算服务相关辅助业务。
(2)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时,收费不高于同
期同类型结算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标准收费(如适用), 及其
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收取
的费用。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
服务;
(2)乙方承诺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
银行所公布的标准收费(如适用),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它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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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的资金风险控制及承诺
1、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
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乙方风险监测
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
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乙方承诺当发生以下情形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
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乙方将于2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
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
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50%或
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
(6)上市公司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
过30%;
(7)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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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的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发生以上情况时,甲方可以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力:
(1)要求乙方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
的相应措施;
(2)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乙方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
产等措施;
(4)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集团公
司履行义务;
(5)中止、终止与乙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3、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会计报表。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将于订约双方签署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有效期
为一年,自签署之日起计算。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能够拓宽公司融资渠
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七、截止披露日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截至披露日,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山钢财务公司贷款余额
为 0 元,存款余额为 50,919.5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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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
司与山钢财务公司有关金融业务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
意见如下:
我们查阅了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钢财务公
司”)的经营资质等相关资料,认为山钢财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质。
本次与山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共创、
共进、共赢、合作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降低和化解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山钢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确认金额是实际发生的金额,
金融业务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
同意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确认及预
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确认金额
是实际发生金额,金融业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
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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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
见;
3、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4、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5、山钢财务公司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山钢财务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