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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2020年1月)2020-01-15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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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参加人员 ................................ 4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 6
第四章账户管理 ............................... 10
第五章权益归属 ............................... 11
第六章基金管理 ............................... 12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13
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 14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 15
第十章附则 ................................... 15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6
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 17
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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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
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
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 3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山东金岭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山东钢铁集
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山东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
定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
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
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
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
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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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
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
企业年金;
      (三)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企业盈利,预期经济效益
稳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四)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
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
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四条 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权属单位。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细则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
务;
      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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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
入本细则。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细则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
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附件①),经单位备案后不加入本细则。
    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企业年金方案,需填写《职
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
企业年金方案。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
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三
十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
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
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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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
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
移或者保留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
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
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
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
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按职工个人月应发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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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按 2%缴费。
    第十二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单位按月均应发工资总额的 8%缴费,其中 6.5%部分根
据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及距离退休年限的不同按相应比例分
配至个人帐户,剩余部分划入企业公共帐户,用于过渡期中
人补偿。
    中人指自本单位开始实施企业年金 10 年内退休的职工。
    职工距离退休年限 N(年)   企业缴费分配比例(%)

             N≤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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