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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独立董事对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1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审查之前,公司经营层已向我们提交了有关资料,我们在审阅有

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时

对公司的基本生产经营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需要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 2019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批程

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分配预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聘请的审计机构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在聘期间,给公司的日常帐务处理及内控管理提

供了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截止 2019 年报告期末,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截至 2019 年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实际

金额为零。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

    4、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截止 2019 年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的往来资金均系正常

经营销售行为产生的款项。

   5、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

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控制度合理、合法、有效。公司的法人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等重大事项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执行,内外部风险得到了
有效控制,报告期内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公司内控体系行之有效。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6、对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

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情况的了解,本着客观、公

平、公正的原则,现对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

立意见

    ①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双方重新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共创、共

进、共赢、合作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③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持续关联交易预计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

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基于公司所出具的《关于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风险评估报告》,及其对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的结论,我们认为,山东钢铁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

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

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

务。

    (4)关于《公司在山钢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

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

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公司制定的《金岭矿业存贷款风险应

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

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



    李洪武:




    许保如:




    齐向超:




                                          2020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