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20-03-21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
金的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本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
“领导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
置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财务中
心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中心、证券部、审计法务部人
员。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存款风
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
第三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
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工
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
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
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
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
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
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
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工作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
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时点数,
采用定期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务
公司存款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则采用临时报告形式。
第六条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一旦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当及时按照预
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
的比例超过 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十一)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司存款风险预
防处置领导工作组报告。领导工作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
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
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
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
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
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
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本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
由本公司领导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
的办法。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集团公司请示。
第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
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
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按照
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
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明确有关责任人,迅速采取措
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
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
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含控股的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
服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力: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
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
置资产等措施;
(四)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集团公
司履行义务;
(五)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五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对财务公
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
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六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
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
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