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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金融服务协议2020-03-21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刘远清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
乙方: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刘德华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甲方资金使用效率及留存
资金收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经与乙方协商,甲方与乙方
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创、共进、共赢、
合作自愿的原则;
    (二)乙方为甲方(包括甲方合并范围内的权属子公司,
下同),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存款服务
    1、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
率不低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
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
存款利率。
    2、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每年度在乙方存款的最高日存款
余额加利息不高于人民币捌亿元,且公司(含公司控股的子
公司)存放在乙方的日存款余款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款的比
例不超过 30%(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
    (二)贷款及贴现服务
    1、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的
贷款利率及费用不高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
定的利率范围,及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
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乙方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时,收取的委托贷款费用不得高于其它在
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
费用;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毋须就乙方的贷款服务提供任何抵
押或担保措施。
     2、乙方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贴现服务时,贴现
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市场贴现利率范围。
     3、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及其他形式的资金
融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年
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
方及其附属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三)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
及与结算服务相关辅助业务。
     2、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时,收费不
高于同期同类型结算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标准收费
(如适用), 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其
他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
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标准收费(如适用),及其它在中国的独
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它金融服务收取
的费用。
     三、乙方的资金风险控制及承诺
    (一)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
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
颁布的乙方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
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乙方承诺当发生以下情形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
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乙
方将于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
的50%或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
    6、上市公司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
的比例超过30%;
    7、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发生以上情况时,甲方可以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
权力:
    1、要求乙方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
化解的相应措施;
    2、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乙方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
处置资产等措施;
    4、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集团公司履行义务;
     5、中止、终止与乙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三)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会计报表。
     四、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由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自2020年6月30日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
生效后,双方于2019年8月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同时终
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
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
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
面协议,在取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
一方不得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以下无正文,接《金融服务协议》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金融服务协议》签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