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1-03-06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
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及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
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
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及其他代垫款项、
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
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使用的资金等)。
1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
法定义务。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
不得同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2.代其偿还债务;
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2
4.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允许公司因发生关联交易而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7.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8.提供财务资助;
9.提供担保;
10.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1.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1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3.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4.签订许可协议;
3
1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6.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各自权限批准的其他交易;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
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第十条规定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第十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
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
支付依据,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副董
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
纪律。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与责任
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
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
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
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
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
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
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
5
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
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
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
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违犯本制度的追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
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
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
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
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
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的,
本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
究其法律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
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
6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五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
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2021 年 3 月 5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