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3-06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登记和使用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监事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和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咨询(质询)、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和传播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积极配
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1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相关档案最少应保存 10 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
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4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
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结合第九条
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5
    第十一条 公司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
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
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
        (二)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汇总本部门的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报证券
部备案。


       (三)前述两款知情人均应在知悉内幕信息的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提交给证券部留存,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应按如下程序审批:


       (一)公司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生成部门内部由知情人向本部门其它人流转
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新的知情人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登记手
续;


       (二)公司内幕信息在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
应当经内幕信息生成部门负责人和证券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将该信息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对外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经内幕信息生成部门的负责人和证券部
审核,并经其分管公司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
登记工作。在内幕信息披露前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
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登记。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和使用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7
    (一)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
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全部电子文档均应加设密码,不准借给他人阅
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二)知情人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
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在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
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三)在正式批准公开之前,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上以任何形式进行公
开传播;


    (四)涉及内幕信息的会议的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控制无关人
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会后检查有无遗漏材料、笔记本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董事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8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1 年 3 月 5 日




                                  9
        附件: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姓名/ 证件类 证件号              与上市公              职   关系 知悉内幕信                                              联系手              所属单
序号                         知情日期              所属单位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通讯地址
       名称    型     码                司关系                务   类型   息地点                                                  机                位类别
                                                                                     方式   内容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金岭矿业                                                公司代码:00065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0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例如: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例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同时填写送信
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
体适用的条款。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上市公司汇总,登记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