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1-03-06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
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1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2
(四)重大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
1.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相关报告人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
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合同。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
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上
述标准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会认为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五)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包括:
1.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公司所属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关
联方的认定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3
的,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相关报告义务人也应
当及时报告。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8.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无论
金额大小);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4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
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关于“重大”、“大额”金额的标准适用《公
司章程》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
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5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如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或实施重组、再融资等特定事项的,报告
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资料清单或有关通知报告有关事项和材料。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应当报告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
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视情况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当日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6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
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 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7
第二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报告人发生
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
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
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1 年 3 月 5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