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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1-04-3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已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
(含两名)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
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五条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余任期限相同,不
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持有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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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监事被提名人应
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
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
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
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
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
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三)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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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
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
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七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
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
投票制。
       第二十条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
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
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
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
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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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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