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2021-08-21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1-054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
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 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
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 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
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 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
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 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告书;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
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
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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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备案。 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
新增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露信息。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
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
市场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新增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
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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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
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
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
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
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将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
定的媒体发布。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阅。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
时报告义务。 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新增
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
删除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新增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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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
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
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
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
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
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
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本制度关
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
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
…... 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一)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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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
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
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
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
(五)其他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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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化;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的决定; (四)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值);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
化; 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变化;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质押;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 变动;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 所;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
权;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抵押、质押;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外收益;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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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责;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
新增
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删除
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
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息披露义务。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按照
新增
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
行。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负责公司信息 第四十三条 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 专门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
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董事 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信息披露事务的相
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关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 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
露资料的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
并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
删除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分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
司的关联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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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
事务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理制度,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 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
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形式审核后, 所报告,经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
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
删除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
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
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 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的作出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
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
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
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 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
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分公司 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
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 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
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
程序: 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按照《公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的内容 提请董事会审议;
与格式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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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二)各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专员应负责在 期报告;
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经提供信息的部门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或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后,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报送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
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
(三)公司证券部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
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
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由出席会议董事
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七)公司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
新增
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
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
批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并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七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
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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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
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
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
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
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
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后报董事会秘书审
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
长授权总经理)进行审核;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
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
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
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删除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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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
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
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
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将本制度中的“董事会秘书处”改为 “证券部”。
除上述条款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
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备查文件: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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