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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2-08-20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
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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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
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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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变更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
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
的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
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经理签字,
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报领导签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
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每月底向财务部、证券部
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
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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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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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执行,
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并报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
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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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
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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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
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
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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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季度末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
情况。
       第三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实
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
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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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
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授权保荐代表人随时到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
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按照本制度
存储、使用、管理募集资金;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
的要求履行职责。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公司应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
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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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2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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