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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2022-08-20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2-043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然人。                                              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

织;                                                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        (或者其他组织);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组织;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及其一致行动人;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其他组织)。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然人: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

人;                                               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

   (3)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法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4)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第(2)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       人。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父母;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二条

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出售资产;

   (3)提供财务资助;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经营等);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10)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12)销售产品、商品;                          缴出资权利等);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的事项。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一)股东大会: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

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易,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董事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二)董事会: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但尚未

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        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以上的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 0.5%但尚未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

    (3)总经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批准;

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三)总经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未达到董

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且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经总经理批准。

计净资产值 0.5%的关联交易,总经理可以批准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本制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       度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标准的,应由

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独立董事认可,并且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做出

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并且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

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纪录、资         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

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         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

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         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易对方情况不明朗、交易价格未确定等问题,并按         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         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确等问题,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3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一)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任职;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

三款第(4)项的规定确定);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体范围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第(4)项的规定确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定);                                               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        响的董事。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人士。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1)交易对方;                                  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股东: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一)交易对方;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者间接控制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

人的);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         任职;

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7)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        密切的家庭成员;


                                                 4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

                                                    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             第十五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

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以存款或贷款本金及        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

相关利息金额为标准;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        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本制

共同投资的企业(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 度第八条的规定。

或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方股份而形成与关联方共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

同投资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        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        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

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        额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        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        条的规定。

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

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对该公        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

司权益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

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        务指标较高者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

                                                    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

                                                    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的较高者为准,适用本制度第

                                                    八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计

                                                    算的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

                                                    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如接受委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关

托贷款)应当以财务资助本金及公司付出的资金利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息、资金占用费之和作为计算标准;接受关联人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5
供担保时,应当以付出的担保费金额作为计算标准,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交易所相关规定。涉及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就资产抵押或担保情况履行相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关信息披露业务。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

                                                   且属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强化关联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担保风险的控制,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价值对等的反担保。公司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持股的关联人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占被担保人总担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保额比例不得超过公司在被担保人持股比例,并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

求被担保人其他关联股东也按持股比例同时为被担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保人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

                                                   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其关联人因参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

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       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

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

交易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       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关       股东大会审议:

于一般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

                                                   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发生特别             删除

重大关联交易或异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聘请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说明,就本次交易必

要性和公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拟进行购买或参与竞买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


                                               6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等关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联交易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         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

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         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

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进行向其购买有关         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项目或者资产等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本

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作         制度第八条第(一)、(二)项标准的,应当在董

出后及时进行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事会决议作出后及时进行披露。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本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标准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还应当披露符合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第十条

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         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

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款第(一)项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并按照本条第一款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前款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对交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         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

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露符合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第十条要求的审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应对该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         除外。

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

    对于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         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需进行审计或评估时,公司             (一)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7
的交易。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条

第(11)至第(14)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

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       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

应审议程序: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

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

会审议。                                           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露;

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

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       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

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

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

东大会审议。                                       序并披露。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       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

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


                                               8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             删除

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

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

其他衍生品种;                                     义务: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红利或者报酬;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

                                                   制度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

于”不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关联交易决           删除

策制度》(2015 年 8 月)同步废止。

     除上述条款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
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备查文件: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0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