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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6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

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

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

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

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结合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工作原则、职

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

训。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