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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2-056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   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   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指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删除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


                                              1
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

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

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

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

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

息。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   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   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

信息披露。                                   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

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

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

通,形成良性互动。

    新增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

                                             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

                                             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

                                             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增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

                                             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

                                             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         删除

系工作,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新增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

                                             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容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和临时公告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

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

投资者参与。                                 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

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

                                             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

                                             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

                                             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报道。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        ......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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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

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   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

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   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及时答复。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删除

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

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

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     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

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

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   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    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于股东参加。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

                                             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新增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

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    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5
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删除

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

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

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

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

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新增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

                                               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新增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

                                               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资者关系工作。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

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结合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

                                               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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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责是:                                       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动;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   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

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   道和平台;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 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

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等情况;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           第二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代表公司发言。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

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新增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

                                             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

                                             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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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

                                 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增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条款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涉及条款
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备查文件: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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