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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1999-12-17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现将公司于1999年12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部分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日前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厦经初字第394号、395号民事裁定书,得知:原告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诉被告厦门海洋集团远洋渔业公司及本公司、请求判令归还贷款本金6,997,008.30元及利息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原告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诉被告本公司及怡安(厦门)无纺布公司、请求判令归还贷款本金2,992,076.00元及利息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均系涉及原中国投资银行的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7月23日发出的《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原中国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此类案件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中止期间从1998年12月1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该二件案件原告起诉日期均为1999年10月27日,系在通知规定的暂不受理期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均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原告厦门光大银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