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已对本公司在厦门市思明区滨 海信用社(基本收户)等处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期限至2002年6月 12日止。 二、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海事法院(2001)厦海法执申字第 018号裁定书。 三、本公司近日接到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厦门兴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厦门市商业银行富山支行借款 本金40万元及利息,公司应对被告兴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四、本公司于近日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厦门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厦门工行偿还其向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营业部所借的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公司对 被告九州股份的上述借款本息向厦门工行履行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