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4月1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 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关于原告工商银行厦门分行诉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州股份)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12月份一审判决被告九州股 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工行偿还其向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所 借的5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履行连带责任(详见2001 年12月15日公告)。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本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 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