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厦 思检刑诉[2002]056号起诉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即本公司)以前年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 股东利益,被告人吴乌(本公司原董事长)和陈少熙(本公司原副董事长)是本 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应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 此,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