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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夏智慧: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8-100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一)。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2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2月9日15:00至2018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北京市王府井希尔顿酒店。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主持人:夏建统董事长。
    8、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65,175,25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4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65,037,35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39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7,90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91,09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53,18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7,90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2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5,104,2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05 % ; 反 对 71,04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353%;

反对 71,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5,168,2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1 % ; 反 对 7,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4,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23%;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卫勇、王桂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