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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夏智慧:独立董事关于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2-15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八届四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公司全资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孙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融资,未来拟融资金额合计不

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为孙公司向金融机构

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孙公司的融资主要用

于推进已经承接的智慧城市项目的设计、建设等。公司为全资孙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

求,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2、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担保总额

度是根据未来孙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公司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的,有利

于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建立智慧城市领域的业务布局,特别有利于

加快已经承接的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推进,构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的智慧城市产业发展平台,有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根据控股孙公司的未来融资需求,其借款将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及项目建设资金,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

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同时,公司要进一步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做好风险评估,并明确资金流向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综上,我们认为本担保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同意公司为全资孙公

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金融机构融资

提供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东




陈   芳




管自力




签字日期: 2019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