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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21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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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传衡证字第 1806 号



致: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夏智慧城
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
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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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通讯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
知于 2020 年 0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等报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如期于 2020 年 07 月 20 日下午 14 时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迟晨先生
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07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
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通讯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12,193,932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601%。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通讯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07 月 20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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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549,78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47%。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股东资格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
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通讯会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通讯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表决结果

    议案一:《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210,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149%;反对 3,533,38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68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179,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759%;反对 3,533,38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议案二:《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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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210,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149%;反对 3,533,38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68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179,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759%;反对 3,533,38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议案三:《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210,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149%;反对 3,533,38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68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179,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759%;反对 3,533,38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议案四:《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210,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149%;反对 3,533,38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68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179,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759%;反对 3,533,38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议案五:《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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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718,9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52%;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7%;反对 24,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议案六:《关于补选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718,9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52%;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29%;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7%;反对 15,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8%;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未出现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
形,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
布,出席通讯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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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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