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8-144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9日,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注函〔2018〕第20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就该《关注函》中所提 到问题,逐一回复如下: 近日,有媒体发布了《吴秀波主演电视剧背后的离奇仲裁案:当代东方 VS 中视传媒》《吴秀波公司法人涉嫌私刻公章〈大军师司马懿〉收益悬疑波及多家 上市公司》等新闻报道,涉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盟将威公司”)投资电视剧《赵氏孤儿案》的合同纠纷事项、投资电视 剧《大军师司马懿》的收益权转让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核实并进行书面说明: 1.题为《吴秀波主演电视剧背后的离奇仲裁案:当代东方 VS 中视传媒》的 媒体报道称,2012 年 6 月 8 日,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传媒”) 与盟将威公司签订《发行委托协议》,委托盟将威公司对电视剧《赵氏孤儿案》 进行发行。《发行委托协议》约定,发行方式为保底发行,即在中视传媒如约交 付授权作品后,盟将威公司对于授权作品的发行收益保证每集不少于 280 万元保 底收益,总保底收益为本剧集数乘以每集保底收益。如未达到此发行收入,由盟 将威公司补足差额。该协议还约定,盟将威公司在发行时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 约,但合约应提交中视传媒备案,合约收入应汇入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中。相关 款项到账后,按照中视传媒 85%、盟将威公司 15%的比例支付到各自账户。《发 行委托协议》签订后,中视传媒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盟将威公司却未依据合 1 同约定向中视传媒支付剧目销售收入。在与相关方签订的数十份许可合同中,除 一份协议中约定账户为双方共管账户外,其他发行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均非共管 账户。中视传媒多次发函催告盟将威公司履行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并履行承诺, 但其却向中视传媒发函表示不再履行协议,且拒绝就合同履行事宜沟通,以其行 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中视传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北京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申请。 (1)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上述中视传媒与盟将威公司纠纷事项是否属实, 如是,说明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 回复:上述中视传媒与盟将威纠纷事项属实。公司于收到北京仲 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18)京仲案字第 2542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及中视传媒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 2015 年 6 月 15 日,盟将威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成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中视传媒与盟将威就电视剧《赵氏孤儿案》进行上述合作时, 公司与盟将威不存在任何关系。经了解,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盟将威于 2012 年 6 月 8 日与中视传媒签订了《电视剧<赵氏孤儿 案>发行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中视传媒将全球范围 内利用使用该剧的一切权利授权给公司,且对于发行授权,约定了该 授权为独占性权利,中视传媒不可对授权作品进行播映或授权播映及 发行;中视传媒承诺其不得以本协议约定由盟将威享有权利的区域、 方式自行发行或授权第三人发行。基于此授权发行授权方式和中视传 媒承诺基础,盟将威同意授权作品采取原协议 3.1 条发行模式中约定 的“包销”发行方式,即盟将威对于该剧的发行收益保证每集不少于 人民币 280 万元保底收益,总保底收益为本剧集数乘以每集保底收 2 益。在原协议约定的授权期内及中视传媒要求下,盟将威于 2013 年 5 月 2 日与其就该剧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由中视传媒向盟将威之外的主体发行电视剧《赵氏孤儿案》,中 视传媒有权以自己名义与该主体签署《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发行 收益由中视传媒自行享有。鉴于此,盟将威已经不再享有原协议约定 的全球范围内的独家、独占性权利发行权利,原协议约定的保底发行 的基础已经丧失。 2018 年 9 月 27 日,盟将威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 (2018)京仲案字第 2542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及中视传媒作为申请 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公司获悉中视传媒按照与盟将威双方签订 的《电视剧<赵氏孤儿案>发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向北京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予以受 理。 2018 年 9 月 29 日,公司对于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发布了《关 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6)。 (2)请说明你公司 2018 年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应付账款”中应付中视传 媒 8,423,901.31 元款项是否与上述纠纷事项有关; 回复:公司 2018 年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应付账款”中应付中 视传媒 8,423,901.31 元款项与上述事项有关,具体情况详见表 1。 (3)请说明你公司因投资《赵氏孤儿案》历年确认收入的情况,并提供相 关协议等证明材料。 回复: 表1:《赵氏孤儿案》历年收入确认情况 单位:元 确认收入 不含税价合同 客户 的时间 合同金额 金额 营业收入(15%) 中视传媒(85%) 3 北京盛世 骄阳 2015 年 11,070,000.00 10,443,396.23 976,500.00 5,533,500.00 广州市江 洪文化传 播有限公 司 2013 年 205,000.00 193,396.23 29,009.43 175,990.57 北京盛世 华章 2013 年 137,700.00 129,905.66 19,485.85 110,419.81 青岛电 视台 2013 年 706,500.00 666,509.43 99,976.35 606,523.65 苏州电视 台 2015 年 90,000.00 84,905.66 13,500.00 76,500.00 甘肃省广 播电视台 2014 年 144,000.00 135,849.06 20,377.36 115,471.70 长沙电视 台 2015 年 87,300.00 82,358.49 12,353.77 70,004.72 无锡广播 电视台 2015 年 76,500.00 72,169.81 10,825.47 61,344.34 江苏广播 电视台 2015 年 3,280,000.00 3,094,339.62 492,000.00 2,788,000.00 1,674,028.24 9,537,754.78 2016 年支 付中视传 媒 1,113,853.47 余额 8,423,901.31 2.题为《吴秀波公司法人涉嫌私刻公章〈大军师司马懿〉收益悬疑波及多家 上市公司》的媒体报道称,《大军师司马懿》最初由“江苏投资方”、盟将威公 司联合投资,双方各占 50%投资份额,随后,盟将威公司将其所有的投资份额转 让予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二公司”),盟将威公司在 《大军师司马懿》项目上的收益权亦相应转移给不二公司。据媒体测算,根据有 关协议,盟将威公司转让的收入金额近 3.4 亿元。此外,据媒体报道,盟将威公 司将《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收益权亦转移给不二公司后,盟将威公司仅享有江苏 卫视播放该剧的发行收入,不再享有网络的发行收入,而该部剧的发行收入高达 4 近 10 亿元,主要收入来自网络发行款。 (1)请你公司说明盟将威公司与不二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并将《大军师司马 懿》项目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是,说明你公司是否于该交 易发生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 回复:盟将威与不二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并将《大军师司马懿》项 目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的情况不完全准确,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2015年12月14日,江苏华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 华利”)与盟将威签署了《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拍摄电视 剧《军师联盟》(以下简称“该剧”),双方各占该剧投资份额的50%。 2016年01月25日,江苏华利与盟将威签署了《联合投资合同之补 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增加该剧总 投资,双方各占该剧投资份额的50%。 上述协议签订后,不二公司拟加入投资该剧,江苏华利、盟将威 与不二公司签署了《联合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1)增加该剧总投资;(2)江苏华利 以剧本作价投资款1800万元,不再继续支付投资款,将其享有的该剧 其余权益一并转让给不二公司,故:江苏华利占有该剧投资份额的5%; 不二公司占有该剧投资份额的45%;盟将威占有该剧投资份额的50%。 之后,江苏华利、盟将威与不二公司签署了《联合投资合同之补 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各方确认:盟将威不再追 加投资,各方投资比例按照最终该剧实际投资额计算。盟将威实际对 该剧的投资所对应的收益权为:该剧江苏卫视首轮上星之日起5年取 得的发行收入归盟将威所有,盟将威不再享有新媒体发行收入。 5 针对媒体报道涉及的事项,鉴于各方就该事项的事实及收益分配 尚存争议,且该案已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关于前述补充协议二及补充协议三的效力存在争议,在终 审判决前,公司尚无法确定该事项所带来的影响,有关诉讼进展公司 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项目发生于公司收购盟将威 100%股权后的业绩承诺期间内, 属盟将威日常经营性质业务,关于业务上的经营决策由盟将威经营层 独立作出。 盟将威对于《大军师司马懿》的投资金额未达到交易所相关规则 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 (2)请你公司说明上述“盟将威公司将《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收益权亦转 移给不二公司后,盟将威公司仅享有江苏卫视播放该剧的发行收入,不再享有网 络的发行收入,而该部剧的发行收入高达近 10 亿元,主要收入来自网络发行款” 情况是否属实,如是,请说明盟将威公司转让《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收益的原因、 商业实质、上述转让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回复:经公司核实,“盟将威公司将《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收益 权亦转移给不二公司后,盟将威公司仅享有江苏卫视播放该剧的发行 收入,不再享有网络的发行收入,而该部剧的发行收入高达近 10 亿 元,主要收入来自网络发行款”的报道不完全准确。具体情况为:随 着《大军师司马懿》后期制作成本的上升,盟将威基于自身资金情况 及风险控制的考虑,不再继续追加《大军师司马懿》的投资。此外, 在该剧未来发行收入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盟将威通过获得江苏台全部 发行收入的方式提前锁定电视台相对确定的收益,有利于控制投资风 险。由于目前相关协议的有效性出现了问题,导致原来的商业谈判背 6 景发生了变化。对此,公司将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所述交 易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将依法追责。 对于“而该部剧的发行收入高达近 10 亿元,主要收入来自网络 发行款”的报道,由于公司未参与该剧的网络发行事宜,并不知悉该 剧总收入情况。 鉴于前述业务发生于公司收购盟将威的业绩承诺期内,针对该业 务的经营决策由盟将威时任经营管理层独立作出,其需承担相应的责 任。 (3)请说明你公司因投资《大军师司马懿》历年确认收入的情况,并提供 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 回复:根据东阳盟将威与江苏卫视签署的《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 许可合同》,该剧许可费用为:***万元/集x80集,但因该剧广电总 局审批通过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集数为50集,该剧2017年在江苏卫视 播出前修改为42集,故该剧发行江苏卫视可获得的收入为10,542万 元,上述金额公司已于2016年确认为收入。2017年9月,盟将威与不 二公司签署了《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收益分配协议,约定额外支 付分账款3759.3750万元,上述金额公司已于2017年确认为收入。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