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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代东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10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4 月制


   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
     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纪律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及执行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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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当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山西当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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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五千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根据公司经营过程中实际情况决定。如公司发生依法需经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机构和人员提议召开时,经董事会审查确认

后,决定是否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董事会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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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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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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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须按照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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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在公司公告的报到期限内,向公

司证券部登记报到,应递交法人资格证名、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持股凭证及

其他相关文书。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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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

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筹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筹备内容包

括:

    (一)会场布置。

    (二)议案的整理。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的提案内容统一制成股东大会审议材料。

    (三)签名册的制作。

    (四)选票的制作。选票内容包括: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持股数量、需经表决的

议案名称等。

    (五)准备股东大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举的事项,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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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

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

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与每个议题予以合

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向股东大会宣读各项议案,并对有

关议案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必要时应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使各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充

分了解和理解各项议案的内容和意思。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

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

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进一步调查和论证;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公司和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

份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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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

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涉及本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

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以及出席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后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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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

关联股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的股东可以推荐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股东可以推荐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公司涉及董事、监事选举事项时,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发布提示

公告,以对有权推荐人做出提醒。推荐人应按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将所推荐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对推荐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将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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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会派出

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

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退场。

    第六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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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它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和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

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三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及

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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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及执行
    第六十七条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将股东大会

决议及会议相关文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特别提示。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

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

施。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即就任。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

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1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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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方案,

修改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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