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东方: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9-030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9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4 月 8 日-4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4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63 号传奇星广场 7 号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施亮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6 人,代表股份 260,994,7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97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60,957,8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96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6,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39,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3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6,9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7%。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监事及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
议。
四、提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63,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2%;反对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1735%;反对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82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63,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2%;反对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1735%;反对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82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63,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2%;反对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1735%;反对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82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议案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于同日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颖 郭建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