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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代东方: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2019-11-19  

						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9-115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 万元,发行对象为世纪中
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中农”)。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
司与世纪中农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世纪中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63 号院 7 号楼 1 至 2 层 105 内 02

    法定代表人:陈金库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9 年 3 月 22 日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食用农产品、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房地产开发;物业
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与世纪中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1、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
日。

    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第 1 款确定的价格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50,000.00 万元,最终认购股票数量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

价格确定。

    (三)利润分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共享。

    (四)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1、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二)的约定认购本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并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发
行人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简称“缴款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
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在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应尽快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五)限售期

    认购人此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
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

事宜。

    (六)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

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发行人董事会

通过或(2)股东大会通过或(3)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
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

    4、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
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
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当代东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纪中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