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东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2020-03-21
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20-015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00 万元,发行对象为世纪中农(北京)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中农”)及厦门倍茂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世纪中农
为公司的关联方,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与世纪中农签署了《当代东方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认购协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陈滨担任世纪中农董事长,并通过厦门浓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间接
持有世纪中农 3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世
纪中农是公司的关联方。
(三)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
见,在 2020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就本次非公开发
行中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批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世纪中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63 号院 50 幢-1 层 200 内 110
法定代表人:陈金库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 年 3 月 22 日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食用农产品、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房地产开发;物业
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价格为 2.91 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
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世纪中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一)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9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如果甲方股票在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2、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可按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甲方根据监管要求且
经甲方相关权力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调整不构成甲方对本协议的
违反,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届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调整。
(二)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1、甲方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223,367,697 股人民币普
通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同时,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金额不超过 65,000 万元。在前述范围内,甲方最终股票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若甲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调
整公式如下:
Q1=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Q1 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第 1 条确定的价格以现
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50.000.00 万元,最终认购股票数量根
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3、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认购价款的缴纳
1、在本协议依第八条的规定生效后,乙方应根据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认购缴款通知,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
期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汇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
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在乙方支付认购价款后,甲方应尽快为乙方认购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该等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3、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乙方所缴纳的认购价款将被退回给乙方。
(四)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甲方新老股东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甲方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五)限售期
1、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认购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
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乙方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
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
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3、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
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
办理。
(六)本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
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本协议不生效并造成对方损失
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股东大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双
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
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
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申请执行费、材料费等)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
三人支付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申请执行费、材料费
等)。
2、本协议成立后至本协议生效前,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甲方
进行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交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信息),
或乙方自身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主体的资格或条
件,或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经
甲方催促之日起五日内仍未提供、或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或仍
未按照甲方要求改正的,甲方有权取消其认购资格,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实际损
失。
3、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4、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甲方及/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约定的认购款项支付时间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
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则视为乙方放弃本次认购,甲方及/或保荐人
(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资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需按照其认
购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致使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内幕信息泄露或
进行内幕交易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需
按照其认购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八)权利转让的限制
非经本协议双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项下的
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该等转让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转让方须因
该等转让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本
协议。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
权依法解除本协议。
4、若本次发行未能取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或/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为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减少财务费用,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65,000.00 万元(其中,关联方世纪中农认购
金额为 50,00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
能够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为公司后续经营提供资金支
持。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偿还银行借
款后,负债规模将有所下降,资产负债率水平降至合理区间,有利于优化公司的
资产结构,缓解资金压力,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长
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2、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变化。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完成后,将有利于
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保障公司各项业务健康运转。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0 年初至今,公司未与世纪中农发生过其他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经过对相关事项的认真审核,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 我们作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拟提交给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后,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上述事项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
审核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会形成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价格合理、公正,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纪中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
5、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倍茂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当代东方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