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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当代: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3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 5 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7555630@126.com
                    网址:http://www.shanxihengyi.com



                                  关 于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郭建民律

师、张晓阳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当代东方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出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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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 年 11 月 17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0 年 12 月 1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了《通知》的更正公

           告。《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下午 2:30 在北京市朝阳

           区东大桥路 8 号 SOHO 尚都北塔 A 座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施 亮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206,094,4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3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3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0%。参会股东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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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1 月 25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

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一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公

司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表决结果,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1.1《关于补选王玲玲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120,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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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关于补选许伟曲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120,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704%。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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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郭 建 民                          张 骁 阳




                                               2020 年 12 月 2 日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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