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当代: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25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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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郭建民律
师、梁慧茹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出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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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6 月 4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下午 2:30 在北京市朝阳
区东大桥路 8 号 SOHO 尚都北塔 A 座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施亮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206,094,4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10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69,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8%。参会股东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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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
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六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公
司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2.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6,164,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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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2.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6,164,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2.3《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6,164,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2.4《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164,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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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2.5《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06,164,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2.6《关于改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164,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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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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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郭 建 民 梁 慧 茹
2021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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