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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当代: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20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 5 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7555630@126.com
                     网址:http://www.shanxihengyi.com



                                 关     于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郭建民律

师、尉海滨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当代东方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

指派的律师系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出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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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11 月 4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媒体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

           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2:30 在北京市朝阳

           区东大桥路 8 号 SOHO 尚都北塔 A 座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施亮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990544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0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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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24 人,代表股份 122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556 %。参会股东均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

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分别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一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

东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2766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 %;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953%;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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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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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郭   建   民                   尉    海    滨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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