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当代: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20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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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郭建民律
师、尉海滨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当代东方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
指派的律师系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出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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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11 月 4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媒体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
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2:30 在北京市朝阳
区东大桥路 8 号 SOHO 尚都北塔 A 座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施亮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990544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0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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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24 人,代表股份 122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556 %。参会股东均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
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分别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一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
东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2766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 %;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953%;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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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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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郭 建 民 尉 海 滨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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