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当代: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8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 5 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7555630@126.com
                    网址:http://www.shanxihengyi.com



                                 关     于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郭建民律

师、梁慧茹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

系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第 1 页 共 5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12 月 11 日和 2021 年 12 月 17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当代东方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

           下简称《补充通知》)。《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北京市朝阳

           区东大桥路 8 号 SOHO 尚都北塔 A 座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施亮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补充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第 2 页 共 5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2611422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7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95 人,代表股份 3100793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9270 %。参会股东均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

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分别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两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项议案需公司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

东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第 3 页 共 5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2.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14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469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1%。


    2.2《关于受赠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32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471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1 %。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 4 页 共 5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郭   建   民                    梁   慧   茹




                                                 2021 年 12 月 27 日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