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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当代: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28  

                        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ST 当代         公告编号:2021-098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的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8 号 SOHO 尚都北塔 A 座 8
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施亮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99 人,代表股份 292,150,22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99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61,142,2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07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31,007,9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2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96 人,代表股份 39,474,6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9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8,466,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7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31,007,9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270%。
    3、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会议的
见证律师。


    四、提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14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469,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1%。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编号:2021-084)


    2、审议通过《关于受赠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332,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6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471,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1%。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受赠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8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郭建民   梁慧茹
    3、结论性意见: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委派郭建民、梁慧茹两位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