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1-05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4]第 2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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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谨致: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恒天海龙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
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 恒天海龙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
并对此负责;
2、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3、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所
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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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我们确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及会议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的披露均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9:30 在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 555 号职工之家餐厅二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公司董事长丁明国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
票时间: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时间:201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201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00)
参加了网络投票。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
份共计 288,050,247 股,占恒天海龙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4%,为截至 201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天海龙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23 名,代表股份共计 593,650 股,占恒天海龙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天海龙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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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恒天海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恒天海龙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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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彭雪峰 经办律师: 李明国
经办律师: 刘瑞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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