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龙:诉讼进展公告2015-03-28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5-034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冶科工”)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
下:
一、 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山东
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2-117)。2014 年 5 月 8 日,
公司披露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2)潍民初字第 204 号]。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 15,606,839.81
元,支付相应工程款利息 5,925,435.45 元,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详情请参看
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
2015 年 3 月 27 日 , 公 司 收 到 《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4)鲁民一终字第 425 号〕的终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88,478.00 元,由上诉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四、 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 425 号]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