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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龙: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2016-01-13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明确对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
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以加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
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制度进行监督,特制定了《恒天海龙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察公司成
长性、业务发展规模、资金筹措能力、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股东意愿等方面的指
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规划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意见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合理、持续、稳定的投资回
报,重视提高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的监督力度,重视公司投资价值的提升,以
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当年的税后利
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每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同时,若公司营收增长
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较高或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的分配之余,提出股票利润分配预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的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公司在未来三年将按照以下具体计划,为股东提供合理、持续、稳定的提供
投资回报:
    1、未来三年,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规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任
意公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
形式分配的利润将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将听取并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
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交付股东
大会通过现场加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的2个月内完成
实施。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及自身经
营状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维持不变的决定或进行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从而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实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另有要求,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