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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天海龙: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6-06-02  

						 证券代码:000677                  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6-046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1日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 年 6 月 1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6年5月31日15:00—2016年6月1日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职工之家二楼会议
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季长彬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7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40),《关于召
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通知》(公告编号:2016-044),公告了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等。


                                        -1-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对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94,601,94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8,059,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410%;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54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51,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6,54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3 %。
   (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第1项议案和第2项议案涉及两名以上董事、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会议对各

事项逐一进行表决,独立董事王德建、李建新、韩雪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1.1-1.5)
     1.1《选举季长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294,459,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6,408,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2-
份总数的97.8204 %。

 表决结果:当选。
1.2《选举孙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294,459,2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6%。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6,409,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220%。

 表决结果:当选。
1.3《选举虞文品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294,459,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6,408,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8204 %。

 表决结果:当选。
1.4《选举童亦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294,459,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6,408,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8204 %。

 表决结果:当选。
1.5《选举王宁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294,474,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6,423,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494%。

 表决结果:当选。

独立董事:(1.6-1.8)
1.6《选举王德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294,503,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99.966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6,452,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4920%。

     表决结果:当选。
    1.7《选举李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294,459,3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6%。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6,409,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235%。

     表决结果:当选。
    1.8《选举韩雪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294,474,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6,423,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0494%。

     表决结果:当选。
    2、《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王东兴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294,459,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6,408,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8204%。

     表决结果:当选。
    2.2《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张晓丽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294,503,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6,452,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4-
       份总数的98.4920%。

       表决结果:当选。
    2.3《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蒋春兰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294,518,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 %。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6,467,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7210%。

       表决结果:当选。

       3. 上述当选的董事与公司2016年5月11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

事姜大广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生

效;

       上述当选的监事与公司2016年5月11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

刘伟先生、马后强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之日起生效。
       上述董事、监事简历已于2016年5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6-038)、《恒天海龙股份有
 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6-039)。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明        宿秀兰

    3、本所认为,恒天海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
3、《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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