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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天海龙: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3-17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恒
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聘请,指派律师韩
明、宿秀兰出席恒天海龙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
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谨发表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天海龙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恒天海龙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和 2017
年 3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恒天海
龙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恒天海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恒天海
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上
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 9:30 在山东省
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 555 号职工之家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
事长季长彬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另外,部分股东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7 年 3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7 年 3 月
15 日 15:00—2017 年 3 月 16 日 15:00)参加了网络投票。
    恒天海龙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3 月 1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天海龙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长
季长彬先生,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8,066,647 股,占恒天海龙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419%,其中中小股东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恒天海龙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47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2,929,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49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45,7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0%。
    上述股东均为 2017 年 3 月 10 日 15 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天海
龙股东,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时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
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不存在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联关系,不涉及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中回避表决的问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虞文品先生、王明玉
先生、一名监事代表蒋春兰女士和一名见证律师韩明先生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工作,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网络投票结束后,恒天海龙通过信息公司获取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及审计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258,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591%;
   反对2,737,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409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207,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0576%;
   反对 2,737,8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42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
及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258,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591%;
   反对2,737,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409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207,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0576%;
   反对 2,737,8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42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津贴)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191,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362 %;
   反对2,804,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638%;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141,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3 %;
   反对2,804,5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67%;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4、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258,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591 %;
   反对2,71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0.9337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2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207,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75%;
   反对2,716,8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的92.2296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129 %。
   5、 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资产计提
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258,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591 %;
   反对2,71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337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2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结果:
   同意207,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75%;
   反对2,716,8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的92.2296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9 %。
    6、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258,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591 %;
   反对2,71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337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2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207,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75%;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反对2,716,8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的92.2296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9 %。
    7、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258,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591 %;
   反对2,71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337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2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207,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75%;
   反对2,716,8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的92.2296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股),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129 %。
   8、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表决结果如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191,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362 %;
   反对2,78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566%;
   弃权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1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3 %;
   反对 2,783,5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38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9%。
   9、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董事会审议
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如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191,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362 %;
   反对2,78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566%;
   弃权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1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3 %;
   反对 2,783,5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38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12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如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191,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362 %;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反对2,78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566%;
   弃权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1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3 %;
   反对 2,783,5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38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129%。
   11、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258,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591 %;
   反对2,71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9337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2 %;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207,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75%;
   反对2,716,8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的92.2296 %;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129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天海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字)
                                        王海东



                          经办律师                    (签字)
                                        韩   明



                                                    (签字)
                                        宿秀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