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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天海龙: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8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聘请,指派
律师韩明、明秀出席恒天海龙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谨发表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天海龙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恒天海龙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和 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刊登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恒
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恒天海
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等。上述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 9:30 在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海龙路 555 号宾馆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季长彬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
会。另外,部分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参加了网络投票。
    恒天海龙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天海龙董事会,由董事长季长彬先生主持了本次
会议,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 200,001,800 股,占恒天海龙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89%,其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中小股东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恒天海龙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51,4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共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53,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6%。

    上述股东均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 15 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天海龙股东,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进行了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告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王小清女士、朱振军先生、一名监事代表刘伟先生

和一名见证律师韩明先生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
果并予以宣布。网络投票结束后,恒天海龙通过信息公司获取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拟与恒天纤维集团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00,15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8066%;
    反对 6,602,4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193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同意 150,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330%;
    反对 6,602,45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76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中国恒天集团有限
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对本议案采取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也未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天海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海东       (签字)



                             经办律师        韩明   明秀              (签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