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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天海龙: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4月)2021-04-23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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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5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6
第十二章 附则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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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寒亭区体改委以寒改字(1988)第 1
号文件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 370000018016454。
    第三条 公司于 1988 年 8 月 30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寒亭区支行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 万股。经 1993 年转增股本和 1994 年配股(两大法
人股东放弃本次配股权)后社会公众股增为 1560 万股。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TC HEL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总部基地 6003。
    邮政编码:261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3,977,94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围绕主营业务
优化产业结构,建设学习型、科技型、和谐型、贡献型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证范围内普通货运(有效期限
内许可证为准);化纤用浆粕、粘胶纤维、空心砖、纱、布、面料的生产(不含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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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销售;备案进出口业务;浆粕的来料加工;纺织技术的开发、研究、服务、
咨询、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寒亭区央子镇盐场(现潍坊央子盐化集团公司),1990
年寒亭区央子镇盐场投入1,312万元净资产折成股份。
    第 十 九 条 公 司股 份 总 数为 863,977,948 股 , 公 司 的 股本 结 构 为 :普 通 股
863,977,948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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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析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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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
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
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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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完善防止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工作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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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公司及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
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
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
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
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
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
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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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非实际控制的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
 区海龙路555号)或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指定的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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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实行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将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有关规定确认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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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少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至少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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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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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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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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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
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罢免任期未届满的公司董事、监事;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集投票权行为以自愿、无偿方式进行,违背该原则的,征集人在该 次
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无效。征集人全体成员应保证不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 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征
集人必须对一次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股东应当将不同
       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相同的人。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征集人资格、
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形式有
       效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与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在股东大会
召 开前十五日一并发布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在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与征集投票行动有关的材
       料必须在向股东发送前 10 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
内提 出异议的,应在修改后向股东发送;监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结束后未提异
议的, 可直接向股东发送。
   (三)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比例限制。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时,除

自身所持股权外,最多征集不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5%的表决权,董事会与独立
董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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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集对象范围内的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确定的格式和内
容逐项填写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投票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的股东为法人的,应提交通过最近年度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 照
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
    提供复印件的由法定代表人对上述文件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
并到法人主要工作场所所在地办理公证,每个法人股东出具一份公证书;
    2、委托投票的股东为非法人的单位或组织机构的,应提交通过最近年度工 商
年检的营业执照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负责人人身份证明 原
件及身份证。
    提供复印件的由负责人对上述文件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并 到
主要工作场所所在地办理公证,每个非法人股东出具一份公证书;
    3、委托投票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股东账号卡原件、授 权
委托书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应能清晰辨认,并对上述文件和证明到户 口
所在地办理公证,每个自然人股东出具一份公证书;
    4、投票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投票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投票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投票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五)征集人应在规定的征集时间内将投票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
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的 15:00 之前送达到本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收到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完备证明文件,则授权委
托有效,逾期作弃权处理;由于投寄差错,造成信函未能于股东会召开前一天的
    15:00 之前送达董事会,视作弃权。 未在本通知规定征集时间内的送达为
无效送达,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授权股东可按有关规定自行行使相关股
东会议的投票权。
    (六)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将由公司董事会审核并确认。经
    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人将提交征集人并由征集人行使投票权。 经审核,
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确定为有效:
    1、按本通知征集程序要求,将投票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投票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规定的格式填定并签署投票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 关
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投票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
    (七)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重复授权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
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投票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 到
的投票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 求
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定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 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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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前以 书
面形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授权委托的,征集人将视为其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除征集人外又委托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的, 且
在现场会议召开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对 其
授权委托视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
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征集人将视为委托股东对征 集
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
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该股东也有权依
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员应在
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关联股东对前款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
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
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
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
事责任。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特别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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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公司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
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本节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公
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具体实施方
式为: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拥有的股份数与应选出
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二)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
       (三)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四)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
票无效,视为放弃该次表决;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所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该次表决。
       (五)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当选董事或监事所
获表决权数应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则按以
下情形区别处理:
       1、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不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
事、监事人数的,全部当选。
       2、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
监事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公
司规定的累积投票制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
数。
       (七)如果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达到法定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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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监事自动当选。对不够本
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该次股
东大会应按累积投票制再次投票表决。
    经过该次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
事人数,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15天内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监事仍
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方可就任。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任何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东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分别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持有公司股份
3%的股东可以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由股东、股东单位和监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进入监事会。
    (三)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
通知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交股东大会。
    (四)对于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的利益
或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任何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有对董事或者监事提出罢免提案
的权利,有关罢免董事或者监事的提案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监事的罢免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
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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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选举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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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设职工董事一名,由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兼任总经理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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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后或
者任期届满的5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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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
有权决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发
生的交易以外的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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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含非实际控制的子
 公司)担保,需2/3董事通过。
       (三)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一年内累计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和销售、公司获赠现金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副董事长时,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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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邮
件、传真方式中的其中一种;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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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法律顾问对总经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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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副总经理工作职责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作好分管工作;
     (二)熟悉和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三)了解和掌握市场的发展动向,及时向总经理提供信息;
     (四)具体作好公司生产经营、资本运营等方面的责任考核工作;
     (五)负责规范化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协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统一、 高
 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财务负责人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公司章程,全面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
 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组织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四)编制公司中期、年度财务报告,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和审
 计审核;
     (五)执行董事会有关财务决定,控制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运
 用及收支平衡;
     (六)按月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
     (七)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八)指导、检查、监督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并对各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的
 选派调动、考绩进行评定和提拔、聘任提出建议;
     (九)审核公司职员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以及其他一切行政费用;
     (十)提出公司职员工资、奖金的发放及年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
     (十一)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积极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体系建设,设总法律顾问
 一名,总法律顾问对总经理负责,职权如下: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
 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
 防范意见;
     (三)推进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组建和完善,促进法务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
 工作;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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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监督有关
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
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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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四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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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
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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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
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
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
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采用现金、股票结合方案
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进行详细说明。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利润分配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
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
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
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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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
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
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6、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
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7、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前次发行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材料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
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8、在公司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30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
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投资
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公司
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9、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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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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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人员
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或不可抗力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过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和网络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
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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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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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当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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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可以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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