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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友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5-11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21—020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辽民终 54 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
原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与被告武信投资控股(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信投资控股”)、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武信投资集团”)、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生
经贸”)收购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友谊集团与武信投资控股、武信投资集团、凯生经贸收购合同纠纷一案,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一审判决后,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公司亦接到
控股股东武信投资控股函告,其认为:该判决尚未生效,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判决内容有失公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认可判决结果,将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了武信投资控股的上诉请求后,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日送达了二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
    经审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给
付原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对价款 1,136,095,733.26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7
                                      1
月 20 日起至对价款付清之日止,以 1,136,095,733.26 元为本金,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付);
    2.被告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对判项
第一项确认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促成“大连友谊(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本店、友谊商城新天地店、友谊商城开发区店、友谊
广告公司全部资产”置出给原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4.驳回原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687,960 元,由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信
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保全费 10,000
元,由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000 元,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5,000 元。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 6,687,960 元,由上诉人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就武信投资控股等相关方与友谊集团的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商业类资产转让
安排,如判决后该等交易没有成功实施,则公司不会出现主要资产为现金或应收
账款且无持续经营业务等情形;如判决后该等交易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等审批程序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被置出,公司亦不会出现主要
资产为现金或应收账款且无持续经营业务等情形,原因如下:
    首先,上市公司仍有待开发的大连金石谷项目,且公司亦与佰昌集团等房地
产开发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寻求合作开发机会,故不存在主要资产为现金或应收

                                     2
账款且无持续经营业务的情形;
    第二,公司将主动调整发展战略与经营侧重点,保持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鉴于武汉市国资委旗下武汉开投拟通过受让武信控股 28.06%股份取
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且在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表
示,“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尝试
提议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及管理结构作出适当、合理及必要的优化调整”,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
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尝试筹划
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划,或推动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此次控制权转让顺利完成后,若零售业被置出时,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公司将积极与新控股股东协商,争取借助控股股东力量,开辟新的业务
及利润增长点,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亦将
于股份解除冻结后,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因相关资产处置程序尚未正式启动,故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最终判决结果对
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终 54 号《民事判决书》;
    (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 02 民初 94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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