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告2000-04-27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告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0)粤高法经二初字第5号文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事由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下称原告)起诉本公司,称本公司1998年4月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契约》,为香港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达利丰)提供银行授信额度贷款担保,由于达利丰拖欠香港汇丰银行的其他欠款,被申请清盘,故要求本公司为达利丰负连带清偿责任,金额为港币44,082,157.07元、美元25,771,093.15元及利息港币1,443,383.13元、美元708,517.61元,折合人民币约2.68亿元,超过公司1999年度报告中列出的净资产124,525,633.02元。(以上事项已公告于2000年4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00年4月27日停牌一天,自2000年4月28日起实施特别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股票简称由“宏业集团”更改为“ST宏业”,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689”。
  2.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0年4月27日